企业网站制作的时候著作权问题不容忽略。为何这么说呢?
网站制作是指用标识语言(markup language),通过一系列设计、建模、和实行的过程将电子格式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最后以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形式被用户所浏览。简单来讲,网站制作的目的就是产生网站。简单的信息如文字,图片(GIF,JPEG,PNG)和表格,都可以通过使超文件标示语言、可扩展超文本标记语言等标示语言放置到网站页面上。而更复杂的信息如矢量图形、动画、视频、声频等多媒体档案则需要插件程序来运行,同样地它们亦需要标示语言移植在网站内。
网站制作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网站制作,主如果首页的设计。深圳网站制作博久网络提示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网站建设是由企业提供有关文本及图片资料,包含公司简介、项目描述、主页内容、基本设计需要等,委托专业的网站建设企业设计网站设计,经专业网站建设部门设计、双方确认后形成网站功能模块和网站制作。 网页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依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网页作品是智商创作的成就,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具备独创性,符合国内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国内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公司网站建设中所用的编制网页的程序与在设计过程中所用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网站制作过程中,既涉及到保护自己对网页所拥有些著作权的问题,又涉及到怎么样不侵犯别人著作权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10余起涉及网页著作权的纠纷案件,纠纷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网站经营过程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站制作成功之后,网站内容的实时更新和维护也就是后台服务就成为平时性工作,而这也是网站制作中多发常识产权纠纷之处。表目前网站上提供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著作权法的作品概念)及其上传、下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行为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主如果著作权中的信息互联网传播权。 因此,公司网站的设计和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著作权问题,企业在网站制作中应付此加以高度注意。
2、复制、抄袭别人的网站制作模式而产生的纠纷。假如在网站制作中复制、抄袭别人的网站制作模式,或许会侵犯别人的网页著作权。比如在福建天安地产投资企划公司诉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旅游社、十堰迈进科技服务部“房子超市网”网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觉得被告经营的网站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的题、文案、数据、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原告主页,构成对其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3、复制、抄袭别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而产生的纠纷。现在网站制作企业很多用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可视化网站开发工具软件模板(template)等来制作网站,导致了虽然两个网站网页版式设计不同,但涉嫌复制、抄袭别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网站制作企业对网站设计过程中具备独创性的撰写和编辑的部分成就享有著作权)。
4、刊登与别人网页的内容选择、编排基本相同的文章引发的纠纷。比如厦门信达公司诉汤姆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觉得表目前每一次级页面上的文字、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或经过对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成的,原告对有关文字、图片的选择和编排名为体现出了智商创作,具备独创性,原告登载涉案文章的每一网页作为编辑作品应当遭到国内著作权法的保护。
5、企业与网站设计部门因网页著作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假如双方在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之后可能对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如武汉每天同净饮品公司与武汉英特科技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明确了网站制作按汇编作品进行保护。